[摘要] 按照国家住建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及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
按照国家住建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及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近日,我市将开展为期3个月的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房产中介市场环境。
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及备案情况。重点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是否与核准登记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是否按规定及时到市住房保障局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事项及房地产经纪人员发生变更,是否及时进行变更备案;分支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等相关内容;房地产经纪业务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3、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4、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5、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6、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7、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8、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9、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房屋的行为;
10、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11、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四是房地产估价机构跨地区从事估价活动情况。重点检查各房地产估价机构跨地区违规设立类似分支机构性质的分公司、办公室、办事处、联络点(站),及其承揽的房地产估价业务行为。
五是房地产估价报告完成质量情况。重点检查房地产估价报告是否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是否存在刻意迎合委托人的要求,高评或低估行为。
六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出具估价报告的行为。
七是被行政机关聘用或本身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在估价机构脱钩改制中未转变身份,仍在估价机构注册的行为。
八是违反行业自律准则,以商业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揽中介业务,严重扰乱中介市场秩序的行为。
此外,专项治理工作将分为自查自纠、全面检查重点治理、迎接自治区检查组检查以及总结巩固四个阶段。市住房保障局将成立5个检查小组,在中介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检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产中介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大力查处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市住房保障局要求各检查组切实落实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执法检查,依法坚决查处;加大对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加强政策研究,积极推进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市民如发现有中介机构存在上述违规行为,也可拨打电话5128616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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