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主观裁定自由度,近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结合该局实际,拟定了《包头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主观裁定自由度,近日,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结合该局实际,拟定了《包头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
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大家常能听到“自由裁量权”这个词,很多时候,该判3年还是5年,法官可以依法酌情裁定,这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权。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该局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也具有自由裁量权。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领导介绍:“对于国土资源方面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相对宽泛。比如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上述规定中,并没有说明非法占了多大面积的土地,应该受到每平方米几元的处罚。这就使我们在具体执法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你觉得每平方米该罚10元,我觉得该罚20元,他觉得该罚30元,说起来这些处罚都是合法的,但违法者和老百姓可能就会觉得我们的处罚太主观,太没有标准了。我们制定处罚标准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执法部门‘有标可依,依标处罚’。”
记者从相关材料上看到,《包头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对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非法转让采矿权等47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都在“国标”基础上制定出了具体处罚标准,并根据违法事实的危害程度及影响大小,将违法违规情节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性质。
“虽然出台了这个标准,但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都要集体会审决定处罚额度,当事人或者百姓如果觉得处罚有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也就是说,处罚标准既可以防止我们滥用、乱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也是百姓监督我们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公平、公正、恰当的依据。”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领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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