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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房地产税改革 应当受税收法定约束

新华社  2013-11-25 09:42

[摘要] 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财税体制改革成为重要看点之一。在完善税收制度方面,《决定》提出了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房产税等方面的改革措施,而这些税种均与百姓生活有着密切联系。专家分析,税制改革在保持总体税负稳定的同时,也将使个体间的税负更加公平。

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财税体制改革成为重要看点之一。在完善税收制度方面,《决定》提出了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房产税等方面的改革措施,而这些税种均与百姓生活有着密切联系。专家分析,税制改革在保持总体税负稳定的同时,也将使个体间的税负更加公平。

目前,我国对个税实行分类税制,将个人所得分为11大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对不同的所得项目实行不同的税率,比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到45%的7档累进税率,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这就造成收入相同的人,由于收入来源不同税负有较大差异。

“个税改革现阶段越来越迫切,是因为很多人的收入越来越多元化。一般工薪阶层的工资收入所得由单位代扣代缴,个税差不多都收上来了。而高收入者除了工资外,还有房产租赁、股息红利等收入,征管难度较大。这不利于收入公平分配。”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

在个税上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除了能避免税收流失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生活负担进行差别化扣除,进一步体现公平的原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之前表示,未来将把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

目前,我国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约6%,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指标多在30%以上。个税改革后,富人阶层的税负可能有所增加,这符合《决定》中“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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