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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大腕解读房地产关键词 任志强向房产税开炮

凤凰房产  2014-01-19 08:31

[摘要] 任志强:我挑房产税。之所以挑房产税,是因为房产税快死掉了(观众笑),所以可以不再讨论它了。

主持人:我们这场圆桌对话,方式比较特别,大屏幕上会出现五个关键词——土豪、跨界、创新、房产税、代言,这几个关键词我们想请几位嘉宾各自选一个关键词自由发挥讲一讲,现在先请任总选一个关键词。

任志强:我挑房产税。之所以挑房产税,是因为房产税快死掉了(观众笑),所以可以不再讨论它了。

主持人:您觉得房产税快死掉了,原因呢?

任志强:党已经提出要建立房地产权了,那就是房产税快死了呗,要不干吗要房地产税呢?所以我们还得听党的。

主持人:在房地产税方面能否更深入具体地再讲一下?

任志强:房产税其实早就有,但是我们说的是广义的房产税,广义的房产税应该包括了流转税的部分和持有税的部分。我们在1948年的时候就提出了房产税,后来工商税出来后就剥离了,剥离后房产税就没了。到了文革的时候连房子都不是自己的了。然后到了1986年的时候开始有了一个恢复房产税的条例,号称是人大授权国务院出台的暂行条例,86年暂行到现在暂行时间也够长了,我也不知道他们累不累。暂行的基础是什么?那时候我们土地是非出让制度,对土地上的房屋,土地归公要征一些房产税,但是住宅部分是免征房产税的,就把这两个剥离了。笼统的说房产税包括了流转部分和持有部分,但过去说住宅部分的房产税是免征的。我们可以看到,在十六届三中全会曾经提出过物业税立法的问题,但这个物业税解释得不够好,所以在物业税和房产税的争议问题上,翻来复去颠倒了好几次,我估计他们到现在也没想清楚应该是什么税。

重庆和上海试行了一种房产税,也就是现在大家通常所说的对持有物业过程中征收的一种税叫房产税。可是大家仔细看一看,为什么重庆和上海试行房产税条例的文件中都没有写“沿用1986年的条例”,而都写的是根据国务院第136号会议精神,因为他们明明知道原来的房产税的法理和他们现在实行的房产税的法理是不对等的。因为原来那个时候土地是非出让制度,现在土地变成了出让制度下的土地,出让土地和非出让土地的概念完全不同的,租用和原来非租用的概念也是完全不同,包括财产权利也是不同。我们可以明确的说,上海和重庆的两种试点都是失败的,最简单的道理都已经试行三年了,如果不是失败早就大谈成功经验是如何如何了,他们说不出成功经验就说明是失败的,再试也还是失败的(观众鼓掌)。所以现在说通常概念下的房产税一定是失败的概念。

十七届六中全会上面明确说了,要对“十二五”规划提出意见,要对房地产税进行新的立法,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了,重复十七届六中全会上的精神,要对房地产实行立法,房地产税的概念既包括到房子也包括土地,这是从整的概念,和过去非土地出让的过程中我们实行的房产税不是一个法理条件。

房地产税的概念已经包括土地的概念,如何重新在出让土地的问题上和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上去调节现有生产环节的税收,这是需要重新讨论的问题。我们的土地分为农村和城市土地,新的文件中国土部一再提倡“集体建设用地同价同权入市”,中间就提出一个问题,如果实行原有的房产税只能在国有土地上去征税,那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统一市场后是不是就不能盖房子,如果盖房子就可以享受非持有税的待遇吗?所以一定是新的概念,就是要把农村土地、集体土地等不管什么样的土地纳入到房地产税的新的立法之中,重新讨论。从另外一个层面证明了现行的房产税是失败的,快灭亡的一种税种,或者不能叫一种税种,因为它是非人大立法的一种暂行条例。因此新的房地产税由人大重新批准立法的新税种,要调节的涉及到房地产生产环节和持有环节的原有税收进行重新分配,包括我们看到新的财政部长也提出了营改增的问题,如果包括房地产在内的第三产业要进行营改增的调整,就是说整体的税制情况要进行调整,新的房地产税的立法一定会涉及到原有的一些税种要进行调整,包括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提案当中提出的要解决土地使用税等等其他的一些税费减免的问题。可现在试行的过程中没有减免,都是税上加税、费上加费,反正是重复征收,征你个没道理,找不出上位法来。

所以我们这次希望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按照习总说的,要依法立国,要依法治国,重新建立立法,重新调整我们房地产市场混乱的法规政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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