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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7月1日试行

内蒙古晨报  2014-03-11 06:00

[摘要] 《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7月1日出台,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昨日记者了解到,《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7月1日出台,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享受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据了解,7月1日起,按照《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凡参加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之后,仍由个人负担金额超过2万元的,2万元以上部分可分三段按比例给予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支付限额为6万元。其中,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报销为6万元。

另外,此前医保政策规定,城镇居民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只报销在校学生这个群体的相关费用,其余城镇居民的相关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但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所有参保居民产生的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报销标准按照包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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