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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指南:包头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问答

包头日报  2014-03-18 10:21

[摘要] 包头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问答:房屋租赁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包头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问答:房屋租赁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该制度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关该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近年来,房屋租赁日渐成为常见现象,但出租人将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出租,出租房屋成为社会问题多发地带,私下出租房屋逃避税收等现象也日益严重,为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杜绝非法交易和私下交易,我国实行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商品房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承办部门是哪个部门?联系方式是什么?

答:承办部门是包头市住房保障局(包头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办理地点:昆区青年路15号青苑小区底店三楼;申办电话:0472-2103099。

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受理条件?

答: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问: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如下资料:

(1)租赁合同;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4)共有人同意书;

(5)代理人委托书;

(6)已抵押房屋出租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书;

(7)承租人转租的,应提交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程序是怎样的?时限是几天?

答:符合申请条件的且材料齐全的,包头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立即受理,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符合核准决定的,受理单位即来即办。

问:哪些房屋不得出租,为什么?违规的怎么处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如有上述情况的房屋出租,《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怎么办?

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不办理变更手续是否违反政策规定?

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问: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答:《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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