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了解到,3月3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从3月31日起,在全区城乡居民中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二孩的生育政策。
记者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了解到,3月3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从3月31日起,在全区城乡居民中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二孩的生育政策。对此,自治区即将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调整完善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实施方案》和《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的具体政策实施细则》。
我区单独二孩生育政策条件包括: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内蒙古自治区。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再生育时视为独生子女:一是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是本人曾有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但其为父母现存子女;本人曾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本人为现存子女。三是本人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子女,或者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中现存子女。
对符合单独二孩再生育条件但在全区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实施前已再生育子女的,仍按违法生育处理。对符合再生育政策,但未经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计征基数1/5的社会抚养费。在《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后生育的,属于政策内生育,原则上要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的要补办;如果在《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前生育的,属于政策外生育,则按《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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