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试行)

包头日报  2014-05-27 09:35

[摘要] 2014年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试行)正式通知如下。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9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14日

条 为有效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促进公共租赁住房有序运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包府办发〔2012〕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缴纳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不包括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燃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和贷款利息四项因素构成,实行一项目一定价,根据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结合房屋的结构、装修、设施、楼层、建成年代、朝向、地段等因素,进行合理增减调节。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定(调)价方案或意见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据此出具《租金标准行业意见书》,经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执行。

社会机构、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标准行业意见书》自行确定,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进行调整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按6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照《包头市非税收入管理实施意见》(包府发〔2009〕118号)规定,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由财政部门管理并办理资金退付手续。

承租人拖欠租金或欠缴其他相关费用等违约行为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从其租赁保证金中划扣。租赁合同期满,无违约责任的予以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八条 租赁合同期限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的,应当从次月起按照新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九条 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政府和用人单位按照分类标准向被保障家庭发放补贴资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家庭,其租赁补贴由政府承担。其他低收入家庭房租水平超过家庭月收入30%的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企业承担。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承租人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缴纳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腾退承租住房但暂时无法腾退的,可延长3个月租期,延长期间租金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延长期满后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腾退。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应当结清所承租房屋的租金、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属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并统一使用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所得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88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归还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本息。社会机构、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归社会机构或企业所有。

第十四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应收、实收和欠缴数据统计、核算等工作的基础上,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情况和运营情况报表。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监审和租金行情监测,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成本和租金变动情况,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监管工作。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违反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接受财政及审计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使用、管理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局会同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楼市"风波不断"包头购房者置业心态大调查

大美鹿城:多项重点项目为昆区增添亮丽色彩

外来车辆影响小区"生活"纺织小区堵门求安稳

包头5月25日空气质量再度"爆表"成最差城市

万郡•大都城怀旧金曲大赛于万达广场炫目开赛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包头特价房官微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