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了解到,从6月20日起,全区迟迟不开工的建设项目,将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了解到,从6月20日起,全区迟迟不开工的建设项目,将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据悉,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依法规范土地市场行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全区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由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外,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投资总额占总投资额不足四分之一,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并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全区将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还可以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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