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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持网签商品房合同可落户呼和浩特

北方新报  2014-06-01 00:00

[摘要] 《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出台,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市民办理购房落户需要取得房本,而细则对这一条款进行了放开,购房人持网签商品房合同即可落户呼和浩特。

5月8日,《北方新报》刊发消息《首府户籍新政:持购房合同可落户》,消息见报后许多市民来电询问新政何时能正式落地实施。近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行政事项审批办了解到,《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出台,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市民办理购房落户需要取得房本,而细则对这一条款进行了放开,购房人持网签商品房合同即可落户呼和浩特。细则规定:

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查档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本儿原件和复印件。

2.已经购买商品住房但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要求落户的,落户人应提供经过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呼和浩特市房管局产权管理处出具的查档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儿原件和复印件。

3.每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5年内(以购房人户口迁入时间算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5年内购房人再有户口迁移的,本套住房不能再按购房落户。

4.对于共有产权的商品住房,不论共有产权份额多少,5年内只能有一户产权人可按照购房落户。

此外,以上购房落户人员如有配偶和未婚子女及父母随迁的,还应出具房主的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房主与随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儿上,随迁父母年龄应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父母同时随迁的,要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随迁适婚子女男22周岁、女20周岁,由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不能提供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的,由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责任区民警出具调查意见,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批办理。购买二手住房落户,应在原房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对于户口本儿上没写明户口性质的,需原籍派出所出具证明同时注明户口性质。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行政事项审批办受理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呼和浩特地区房地产开发比较多,但有合法手续的相对少,持合同(协议)的也比较多,无法鉴定真伪,此次放开网签商品房合同,是因为网签商品房合同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进入房管局平台录入系统进行管理,能出具《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而没有经过网签的购房合同(协议),不能进入房管局平台录入系统,无法出具有效证明,没有依据公安局无法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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