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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公园 严禁设私人会所

内蒙古晨报  2014-11-20 14:50

[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我区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本月起,严禁历史建筑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的《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我区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本月起,严禁历史建筑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

据了解,按照规定,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对当前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将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对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规定还明确,相关部门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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