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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事:包头市公共租赁与廉租住房将并轨运行

包头日报  2014-12-23 09:01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要求,我市结合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 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了“两房”并轨实施意见,在此,就相关问题做 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要求,我市结合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 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了“两房”并轨实施意见,在此,就相关问题做 说明。

制定《实施意见》的必要性

为有效整合住房保障资源,提高 资金和房源使用效率,促进租赁型保障住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国家、自治区提出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要求。我市从2008年开始起动廉租住房建设,2010年开始起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截至2013年底,累计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0612套,建成分配9269套,建成未分配1146套,在建10197套;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4833套、建成分配10073套,在建4760套。按照住建部要求,各地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工作,为将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有序快速并轨,纳入新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运营工作中,我市需要提出统一的并轨运行标准,指导各旗县区并轨管理工作。

制定《实施意见》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件,对并轨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包头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具体保障条件和准入退出都有明确规定。

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起草《实施意见》时,本着易读、易懂、易操作,简明扼要说明并轨问题、延续执行的政策不再赘述的思路,从总体要求、统筹建设、统筹分配、统筹运营、统筹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重点说明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统筹建设,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并轨运行和各级补贴资金并轨运行两个方面。建设项目并轨运行的重点是将建成未分配和在建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两类廉租房共计11343套,即目前在建及建成待分配的公租房分别增加为1146套和14957套,这部分公租房是我市近期统筹分配的主要保障房源。

项目并轨运行后,原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每平方米1000元( 500元、自治区200元、市本级300元)不再执行, 补助资金调整用于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市本级补助资金调整用于公租房(含在建廉租房项目建设)建设。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基本来源于 专项财政补贴资金,今后若继续拨付,将继续补贴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不足部分由市本级、旗县区 自筹解决。

结合自治区70号文件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做出了新规定,户型面积应以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考虑人口和代际因素,可适度建设80平方米以下中等户型,高层可放大到90平方米以内,中等户型严格控制在该项目的15%以内,项目内平均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二是统筹分配,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制度。

制定租金标准。按照自治区70号文件中租补分离的要求,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并轨后,租住公租房时,要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一定时期后财政部门给予租金补贴。在实际操作中,租房人预付租金压力较大,财政部门筹集专项补贴资金较难,多部门多环节管理漏洞易出。《实施意见》提出,在公租房分配时,旗县区 组织将项目中不低于30%比例的房源优先向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提供,租金按照原廉租住房租金收取,其余房源按照公租房要求分配,收取租金,易于操作。

明确申请条件。目前,由于各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的审核体系较为完善,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随之较为严格,并轨后,我们将继续沿用原审核标准,分类审核,分类保障,统筹管理,并增加了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的条件要求。结合自治区70号文件相关规定,在统筹分配公租房源时,逐步实现把市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紧缺急需人才、环卫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农牧业转移人口 城镇后住房困难农牧民、转业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确定配租标准。结合各地成功经验及公租房保障群体需求特点,《实施意见》中规定了新的申请方式和配租标准。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2—5人)方式申请,配租标准按照2人以下配租5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配租50—70平方米住房,4人以上或隔代生活的家庭可配租70—90平方米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标准配租,做到合理分配使用房源。

三是统筹运营,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机制。

租售并举政策主要目的是建立公租房建设资金循环机制,确保房源供应,并轨后的公租房出售主要分为 主导建设的公租房和企业或社会 建设的公租房两类。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实施意见》中规定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买卖自愿、共有产权”的运营原则,公租房连续出租运营3年后,方可出售。对于 建设的公租房,承租人可申请一次性或分期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已购买面积免缴租金,购买全部面积后拥有70%的产权,其余30%的产权归 持有,房屋不得上市交易或转租,缴清房款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评估部门确定的成交价款的30%上交 ,取得全部产权,房屋出售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公租房滚动建设;对于企业或社会机构 建设的公租房,连续出租运营满3年后,承租家庭可直接按照3%利润价格一次性购买全部产权,售房款归售房单位 ,享受减免的土地出让金、 事业性收费和税金等须返还市财政。

出租价格、出售价格的定价机制都有相关规定,为了保证出租房源的数量,规定旗县区按照增租控售、 定价原则,每个项目出售量不得超过房源总量的60%,每年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新增可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总量,以确保房源的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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