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高支付限额调整到40万元(含大额医疗保险8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2万元。
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高支付限额调整到40万元(含大额医疗保险8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2万元。
据悉,为落实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我市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高支付限额调整到40万元(含大额医疗保险8万元),住院起付线仍执行2003年标准,即三级医疗机构75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80元。同时,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2万元。调整后,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水平。
记者梳理发现,我市近几年连续提高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支付限额。2010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含大病医疗保险8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支付限额为13.8万元。2014年初,我市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镇职工医保高支付限额(一年内多能报销医疗费的总数)达到38.7万元(含大病医疗保险8万元),城镇居民医保高支付限额达到2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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