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缴费年限每一年增加3元,低按45元调整。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2015年5月8日下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对2014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普调,低收入者、高龄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群体将在普调基础上再获政策倾斜,调整执行时间2015年1月1日。本次具体调整养老金的标准如下:
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缴费年限每一年增加3元,低按45元调整。
按养老金水平调整:退休(退职)人员按照2014年12月31日基本养老金水平的0.85%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低于680元的,可先调整到680元后再普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年龄为70周岁,每月增加5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1岁,养老金再增加5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养老金,低于当地企业退休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平均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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