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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若干意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正北方网-北方新报   2015-07-11 00:30

[摘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满足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内蒙古自治区 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9个方面入手,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满足和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内蒙古自治区 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从9个方面入手,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意见规定,新建住房楼宇门、电梯、楼道照明等房屋附属设施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的建设安装费用,一律计入新建住房开发建设总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各盟市、旗县自行设立的涉企 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一律废止,被收费企业对擅自设立的 事业性收费项目和 性基金有权拒缴。

其次,客观认定公寓式房屋的居住属性。城市规划用途为商业性质,但实际为住宅的公寓式房屋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住宅房屋标准执行;建设、销售、使用上述房屋过程中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均按住宅房屋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售的商品住房租赁给居民居住使用的,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当地 可结合租赁期限的长短给予全部或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此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 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 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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