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记者16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内蒙古要求各盟市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记者16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内蒙古要求各盟市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除了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内蒙古此前还对失业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具体为:自3月1日起,内蒙古失业保险费率暂由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内蒙古要求,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3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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