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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头不动产统一登记 你需要了解的11个问题

包头日报   2016-01-01 08:54

[摘要] 2015年的热词中,“不动产”备受百姓关注,原因是不动产登记已经悄然走近了普通百姓的生活。什么是不动产?什么是不动产登记?敏感的鹿城百姓期待深入了解。

2015年的热词中,“不动产”备受百姓关注,原因是不动产登记已经悄然走近了普通百姓的生活。什么是不动产?什么是不动产登记?敏感的鹿城百姓期待深入了解。

12月24日,我市举行“包头市不动产登记局”揭牌仪式,标志着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启动,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也已进入倒计时阶段。记者为此专门采访了包头市不动产登记局相关领导,就百姓关注的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什么是不动产?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房管、农牧、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其目的和意义突出表现为:

1、为了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

统一登记后,可以减少因“证出多门”产生的产权不清、重复登记、错漏登记等情况的发生,更好地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

2、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

实行统一登记,将房屋、林地、草原、土地以及海域登记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从而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3、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统一登记之后,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大大减轻当事人负担。

4、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统一登记之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原有登记证书是否会作废?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现有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我市各地不动产登记发证时间节点

包头市不动产登记局于12月24日挂牌,力争明年3月底前,我市市本级颁发本不动产权利证书;明年年底前,各旗县区陆续颁发不动产权利证书。

关于过渡期工作的衔接

考虑到不动产登记整合工作的复杂性,为尽量避免因新旧机制变化给广大群众办证带来的不便,从现在到2016年3月底市本级开始发放本不动产权利证书期间,仍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四区农牧林水部门按原工作流程办理土地、房屋以及林权登记业务,保证各项登记工作正常运行。待正式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后,再按新程序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

不动产登记后,谁都可以查询吗?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小产权房”会不会因此“转正”?

小产权房”是非法的,不动产登记不可能改变《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制,也不会将“小产权房”转正。

不动产登记,登记些什么?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类型有哪些?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

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四统一”?

不动产统一登记“四统一”包括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簿册和证书以及统一信息平台。其中:

1、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前提和组织保障。12月24日,市不动产登记局挂牌成立。各旗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已陆续组建、挂牌成立。

2、统一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内容,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法律依据。

3、统一簿册和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不动产登记的核心载体,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登记信息查询的重要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4、统一信息平台。统一的信息平台是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登记效率,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之间依法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的重要保障,是提供便捷的不动产查询服务,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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