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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

第一财经  2012-06-13 00:00

[摘要] 住建部6月12日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住建部6月12日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推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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