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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三级审核 三级公示 阳光操作

包头日报  2014-04-15 09:19

[摘要] 市政府办公厅已于3月19日通过了市住房保障局呈报的《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推进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高了公共租赁住房服务水平,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操作流程和准则。

 

承租人对原承租住房 享有优先承租权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得住房,且达到市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应当结清所承租房屋的租金、水、电、燃气、供热、通讯、有线、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承租房,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

租金收入归社会机构或企业所有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定(调)价方案和意见,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租金标准行业意见书》,经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社会机构、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标准行业意见书》自行确定,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属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执收,并统一使用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所得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88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归还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本息。社会机构、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归社会机构或企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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