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一物流公司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50余万元,因拒不支付被告上法庭。10月28日,记者从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审结该案,判决物流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及利息。
以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一物流公司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50余万元,因拒不支付被告上法庭。10月28日,记者从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审结该案,判决物流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给付建筑公司工程款及利息。
经查,2008年,建筑公司承建物流公司土建工程。2010年两公司工程造价款审定金额为377万余元,物流公司向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333万余元。同时,物流公司应返还建筑公司的30万元保证金,仅返还了20余万元,尚欠9万余元。2014年5月22日,两公司签订财务对账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保证金,共计5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物流公司欠建筑公司工程款和保证金的事实清楚,物流公司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故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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