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物权法》第203条第1款,所谓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四、额抵押权的效力
(一)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在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没有确定之前,债权数额可以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一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额抵押权的效力,其仍对此后发生的新的债权具有担保效力,这就是所谓的“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新陈代谢”。由此可见,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仅以现在以及将来的债权为限,而不能回溯至过去的债权。但是,如果当事人合意将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法律也不予禁止(《物权法》第203条)。
(二)额抵押权内容的变更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对额抵押权内容进行变更,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所谓“其他抵押权人”是指同一抵押财产上的后顺位抵押权人。
1、变更确定债权的期间。“确定债权的期间”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确定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期间。变更确定债权的期间有两种情形:一是将终止期日提前,二是将终止期日推后。
2、变更债权范围。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也应当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没有约定时才依法确定。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物权法》第194条)。如将额抵押设定前已存在的债权协议作为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3、变更债权额限度。或将债权额限度增加,或将债权额限度减少。
(三)额抵押权的转让
根据《物权法》第204条之规定,一般有两种情形:
1、在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额抵押权转化成为普通抵押权,当债权转让,抵押权也转让。
2、在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因为额抵押权从属于发生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不是某一特定债权。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部分债权转让时额抵押权也随之转让,那么,此时额抵押权就被从属于特定的债权而变为普通抵押权。当债权转让时,随之转让的已经不是额抵押权,而是普通抵押权了(实务操作中,应先办理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再办理普通抵押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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