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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房地产税改革 应当受税收法定约束

新华社  2013-11-25 09:42

[摘要] 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财税体制改革成为重要看点之一。在完善税收制度方面,《决定》提出了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和房产税等方面的改革措施,而这些税种均与百姓生活有着密切联系。专家分析,税制改革在保持总体税负稳定的同时,也将使个体间的税负更加公平。

 

房地产税改革:应受税收法定约束

《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专家指出,从以往的“房地产税改革”到“房地产税立法”,标志着我国财税体制的重大变化。

目前,我国主要的18个税种中,通过人大立法的仅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其他十几个税种如增值税、营业税等,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条例开征的。

“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关系到千家万户,各方的分歧非常大。不管最终定出的方案如何,在制定环节理应通过立法集思广益。”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伟进一步表示,未来凡是增加税负的内容,或是增加税负的修改,都应该受到税收法定的约束。

具体到房地产税的改革方向,贾康指出,房地产税其实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房产税,也包括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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