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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新规再治"囤地"重拳出击终结土地闲置

杭州日报  2012-06-14 02:00

[摘要] 6月7日国土资源部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件中规定 “闲置土地满一年按地价款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则无偿收回。”

6月7日国土资源部出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文件中规定 “闲置土地满一年按地价款20%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两年则无偿收回。”

从1999年4月颁布施行的旧版《闲置土地管理办去年年底的修订草案,再到此次正式发布的版本,仅从条款上看,与旧版的11条相比,新的规定就已经增至32条之多。虽然有业内人士认为这只是对条款的细化,并无新意,但是无可否认,从惩罚力度上看,征收20%闲置费并不是个小数目,而两年未开工将无偿收回土地则更是会令开发商损失惨重。

“最近市场回暖,市场预期也发生了一定转变,国土部选择这个时间节点发布此次修订版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这是从正面敦促开发商尽快开发,以避免已批住宅用地的囤地、捂地现象。”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表示,“这也是从侧面再次强调房地产政策继续偏紧。”

“闲置”认定更合理,违法成本大幅增加

记者发现,修订后的办法与之前沿用版本有明显的改变。

新版本中对“闲置土地”定义为,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此前版本中,闲置的认定时间则是“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

杭州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修订后的时间界定更加合理。“对于大型土地或者联合体拿地的情况,土地开工的筹划时间与小型地块或者普通土地有很大差别。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起始点来认定‘闲置’与否,更具备操作性。”

虽然修订版本中“认定闲置满两年即无偿收回”的规定并未改变,但对闲置费做了不小程度的提高。修订版本明确,针对“认定闲置满一年的土地”,将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且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而原版本中的闲置费征缴标准为“土地价款20%以下”。从惩罚力度上看,而两年未开工将无偿收回土地则更是会令开发商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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