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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房屋修缮费家家都要交 不缴将禁止过户

青岛早报  2011-12-22 12:41

[摘要] 住房共用部位老化破损,谁来出钱维修?怎么维修?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上简称为《办法》)已通过审议,将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房已出售的还要缴吗?

问:我家是十多年前买的公房,像我们这样的“公改私”房子当初不是缴纳了一块房屋维修基金吗?这次还需要再缴吗?

答:当年公房出售变私房时,收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因此这部分“公改私”的房子不需要再缴维修金。老的维修资金大约有9.6亿元左右,其中已经使用了一部分,但商品房一直没有缴过这笔维修金,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障碍。比如说同样的小区,一个单元里面可能有一套或者几套是公房出售,有这个维修资金的缴存,但其它房屋并没有缴纳,因此在使用时就产生了问题。出台这个新《办法》就是把所有的房产,无论商品房、公房出售,还是商业网点,只要有共用的设施设备,都要缴存,这样在使用的过程中就能尽量避免矛盾的发生。

已经出售的公房已有部分房屋维修金用完了,或者余额所剩不多,按新《办法》,不足首期缴存额30%的,应当及时足额续交。

另外,为保持新旧政策的一致性,《办法》还特别规定,如今再出售公有住房的,也同样需要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与商品房缴存标准不同,具体标准为:购房人按照售房款的2%缴存;售房单位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该规定与目前我市出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一致。缴纳维修金自愿还是强制?

问: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好事,但缴纳这笔费用是自愿还是强制?

答:按照《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强制性缴纳,主要的强制途径有两种,种是市民在购买新房时,需要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对于已购买房屋的居民来说,《办法》规定,房屋在买卖前必须按比例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未缴存、续交、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如果不缴费的话,二手房将无法进行交易。

同时,《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或者拒绝按照规定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钱没花光怎么办?

问:家住百通馨苑的吴先生表示,自己的房子是2005年新建房,并且感觉房屋质量不错,如果自己住的房子不需要维修,这笔钱该如何处理?充公吗?

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委托具有一定规模、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计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滚存使用。

同时《办法》规定,如果房屋灭失的,应当将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个人可以申请使用吗?

问:房屋维修资金如何使用?个人可以申请使用这笔钱来维修房屋吗?

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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